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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市有关教育收费文件
     发布单位:深圳市罗湖区罗湖区现代教育技术发展中心
     发布时间:2005/10/5 20:58
    1、关于调整我市中小学收费标准全面实行“一费制”的通知(深价联字[2002]37号 )      
    各物价分局、各区教育局、财政局、市直属各中小学校:
        为贯彻广东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我省中小学收费全面实行“一费制”的通知》(粤价〔2002〕22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教育收费管理,规范中小学收费的使用范围和收费行为,建立合理的教育成本分担机制,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经依法召开价格听证会,并经市政府三届六十五次常务会议同意,自2002年秋季开学起,调整我市中小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中小学校收费全面实行“一费制”。
    中小学收费“一费制”是指除住宿生应缴交的住宿费以外,中小学生入学只缴一项费(具体分普通生、借读生两种标准)。即:义务教育阶段的小学、初中学生除住宿生缴交的住宿费外,只缴书杂费(借读生含借读费);非义务教育阶段的高中(含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学生除住宿生缴交的住宿费外,只缴学杂费(借读生含借读费)。不得再收取课本资料费、练习本费、证册费、实习实验费、军训费。
        调整后的中小学“一费制”收费标准见下表:
    深圳市中类中小学“一费制”收费标准表
    元/每生每学期

    类别

    项目

    标准

    备注

    一般学校

    区一级学校

    市一级学校

    省一级学校

    国家一级学校

    小学

    普通生

    书杂费

    291(含杂费、课本教材费和练习本费)

    320

    335

    364

    -

    表列国家、省、市、区一级的学校“一费制”标准已按省规定分别上浮了30%、25%、15%、10%。

    走读生

    书杂费

    991(含杂费、课本教材费、练习本费和借读费)

    1090

    1140

    1239

    -

    初中

    普通生

    书杂费

    417(含杂费、课本教材费和练习本费)

    459

    480

    521

    -

    走读生

    书杂费

    1317(含杂费、课本教材费、练习本费和借读费)

    1449

    1515

    1646

    -

    普通

    高中

    普通生

    书杂费

    905(含杂费、课本教材费和练习本费)

    996

    1041

    1131

    -

    走读生

    书杂费

    2405(含杂费、课本教材费、练习本费和借读费)

    2646

    2766

    3006

    -

    职业

    高中

    普通生书杂费

    一般专业

    1087(含学杂费、课本教材费、练习本费和实习实验费)

    1196

    1250

    1359

    1413

    高消费专业

    1227(含学杂费、课本教材费、练习本费和实习实验费)

    1350

    1411

    1534

    1595

    走读生书杂费

    一般专业

    2587(含学杂费、课本教材费、练习本费、实习实验费、借读费)

    2846

    2975

    3234

    3363

    高消费专业

    2727(含学杂费、课本教材费、练习本费、实习实验费、借读费)

    3000

    3136

    3409

    3545


    二、住宿费仍按深价〔2001〕49号文的规定执行,即:高中每生每学期45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400元。住宿费只能用于学生宿舍的维修、水电及管理费用开支。
         三、高中择校费仍按深物价〔1998〕114号文的规定执行,即:省一级(重点)学校高中每生每学年10000元,市一级(重点)学校高中每生每学年8000元。
         根据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招收择校生。
         四、带有强制性的代收费项目:
        (一)学生服
         新生入学原则上按6套购置,老生可根据着装要求购置,学生服具体标准按深价管函〔2002〕47号文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体检费
         不分中学、小学,统一按每生每学期6元收取。
        (三)军训生活费
         军训生活费是指高中一年级新生必须进行军训的住宿费、伙食费和服装费,按实际收取。另外,教育行政部门委托学校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深府〔2002〕120号《深圳市人民政府通告》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
         五、自愿选择的其他代收费项目:&,amp;,lt;,BR>    (一)劳技课消耗材料费
         学校开展的个性劳技课,学生难以自购需由学校统一代购的特需消耗材料按实际收取。
        (二)高中节假日补课费
         高中节假日补课费仍按深物价〔1998〕114号文的规定执行,即:每生每课时不超过2元。
        (三)义务教育阶段兴趣班培训费
         义务教育阶段兴趣班培训费仍按深物价〔1998〕114号文的规定执行,即:每生每课时不超过5元。
        (四)校外社会实践活动费
         校外社会实践活动指学校组织的春游、秋游,按实际支出的费用收取。
        (五)学生饮用奶
         按深价函〔2001〕102号文规定的价格执行,即:规格200ml每盒1.37元,规格250ml每盒1.7元。
        (六)小学午餐午托费
         具备饭堂和午托条件的小学所提供的午餐午托,其费用按实际收取。另外,作为反映深圳中小学校园生活,加强德育和时事教育的《深圳青少年报》可由学校代学生订购。
    其他委托学校的临时性代收费必须报市物价、教育、财政部门批准。
         六、教育收费减免政策:
        (一)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实行减免政策。这类家庭可凭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临时救济证明》,申请减免就学子女的书杂费或学杂费。
        (二)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借读生免收借读费:
         1、夫妻均为驻守海岛、边防的军工或从事地质勘探等长期野外工作者,委托他人照顾的子女;
         2、委托他人照顾的革命烈士的子女;
         3、孤儿或父母长期患病,需他人照顾的子女;
         4、“蓝印户口”的学生及持“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明书”、“人才居住证”的子女。
        七、规范中小学收费管理和使用范围。
        进一步完善会计核算制度,发挥教育内部审计的作用,组织对中小学收费审计,建立检查监督机制,组织收费检查,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任何部门(单位)和中小学校不得强行向学生推销生活用品和学习用品。中小学教育收费必须专款专用,只能用于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课本资料费,不得用于教师工资、福利、基建开支以及上缴各级行政部门。为保证学校教学工作的正常运作,财政部门每学期在收到财政专户银行进帐单后10个工作日内,按缴款额返给原学校。
        八、严格收费纪律,接受社会监督。
        中小学收费实行“一费制”以后,严禁学校擅自立项、提高收费标准或搭车收费,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统筹、截留和挪用中小学教育收费。学校应建立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提高收费透明度,及时受理群众投诉,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教育收费的意见和建议。
     
    深圳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2、关于规范中小学“一费制”以外收费的通知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纠风办:
      我省中小学全面实施"一费制"一年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规范了中小学的收费项目和收费行为,减轻了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受到广大家长和学生的欢迎和肯定,但由于“一费制”是新生事物,难免有不完善之处,加上部分家长对"一费制"内涵未能清晰了解,认为实行"一费制"后,学校就不能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为了进一步明晰"一费制"的内容和界线,消除社会对"一费制"的误解,规范"一费制"以外的收费行为,现就"一费制"以外的收费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中小学收费"一费制",是指中小学校按照正常教学计划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的统一收费项目。即小学、初中只收书杂费,高中只收学杂费。书杂费和学杂费包括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开支的公务费、业务费的一定比例及课本费、作业本费、借读费等,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发生的食宿费、服装费、课外活动费等不属于"一费制"的内容,应按本文规定进行统一管理。
      二、中小学"一费制"以外的收费,可分为两类:一类为可统一管理的费用,即因学校完成正常教学任务引带产生的,应纳入统一管理的费用;另一类为可选择性费用,即学校完成正常教学任务外,提供可供学生自由选择的,与教学相关联的其他服务而产生的费用。
      (一)可统一管理的收费项目:
      1、住宿生的住宿费,按粤价〔2002〕221号文规定管理。
      2、高中阶段择校生择校费,按粤价〔2000〕231号文规定管理。
      3、城镇中小学生体检费,按每生每学期6元的标准收取。
      4、高中阶段教育的会考费,按每门课8元的标准收取。
      5、军训(或实践活动)发生的食宿费,收费标准由县(区)以上物价、教育、财政、纠风部门根据食宿实际费用支出核定。
       6、城镇中小学校服费(农村中小学不要求),校服的制作实行公开招标,尽可能降低费用。具体的招标办法由地级以上市教育、物价、财政、纠风部门制定。
      (二)可选择性的收费,是指中小学组织课外和其他活动,或为学生提供服务时确需收取的费用,按以下原则进行规范管理:
      1、必须坚持由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原则。中小学校组织课外等其他活动和提供课外服务,应由学生自愿报名参加。凡强制或变相强制所有学生统一交费参加的,一经发现,一律按乱收费论处。
      2、凡国家和省明令禁止的,一律不得巧立名目收费。
      3、可选择性的收费由地级以上市有关部门从严规范,统一管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规范管理办法(含资金收支管理办法)由地级以上市物价、教育、财政、纠风部门共同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省物价、教育、财政、纠风部门备案。
      三、以上规定自2003年秋季开学起执行。各级物价、教育、财政、纠风部门要切实加强中小学"一费制"及"一费制"以外的收费管理,及时纠正各种乱收费行为,确保全省中小学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政府纠风办                                                              二○○三年八月二十日
     
    3、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办兴趣培训班不得收费的
    通知(深教〔2004〕332号)
    各区教育局、物价分局、财政局,市局直属各中小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管理,着力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切实减轻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根据教育部有关减轻学生负担必须做到的“五坚持五不准”的要求,以及广东省中小学收费管理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04年秋季开学起,在新的规范未出台之前,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办的兴趣班(含兴趣小组活动、以兴趣班名义变相补课等)一律不得收费。为实施素质教育按照教学计划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的费用,一律在公用经费中支出。
    各区教育局务必在今年8月底以前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各中小学贯彻执行;在2004年秋季开学后开展的收费检查中凡发现有违规行为的,均按乱收费查处。
     
    深圳市教育局    深圳市物价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4、关于明确我市公办高等学校和中等学校学生宿舍住宿费中水电费用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价联字〔2004〕15号)
    各公办高等院校、中等学校(含普通中专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寄宿制高级中学、普通中学):
    为引导住宿学生合理用水用电、节约水电,参照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高等院校等学生宿舍住宿费中水电费用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价〔2004〕56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公办高等院校、中等学校学生宿舍水电费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公办高等院校、中等学校学生宿舍住宿费维持现行标准不变,即:高等院校普通宿舍住宿生每生每学年800元,学生公寓住宿生每生每学年1200元,社会引资新建学生公寓住宿生每生每学年1500元;中专、技校普通宿舍住宿生每生每学年900元;高中住宿生每生每学期450元;初中住宿生每生每学期400元。上述住宿费中包含了住宿生每人每月4立方米水、8千瓦时电的水电费用。
    二、凡实行对住宿生超水电用量收费的学校,学校宿舍每室安装水、电表各一个,学校管理部门以水电表的实际读数确定学生实际用水、用电量。对超出上述水电定额用量的部分,按我市现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和用电价格对该宿舍学生收取超额水电费,由同一宿舍学生平均分担。住宿生实际用水用电量低于定额用量的不补贴。学生宿舍未安装一室一表的学校一律不得向住宿生收取超额水电费。
    三、凡实行对住宿生收取超额水电费用的学校,可以按每学期一次或两次结算学生宿舍的水电用量,并将具体的结算时段及计费办法向学生公示。收费时须开具财政票据,缴入财政专户,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以上规定自2004年秋季开学起执行。
     
    深圳市物价局         深圳市教育局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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